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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破案“假意”收受同事10萬,10天后退還,

時間:2021-04-15 17:08來源:網絡整理 瀏覽:
6年前,一起發(fā)生在湖北大悟縣的賣淫案,主辦民警厲運東榮獲個人三等功。多年后,厲運東因在辦案中收受十萬元,當時雖已退還,仍被認定受賄。他稱,自

6年前,一起發(fā)生在湖北大悟縣的賣淫案,主辦民警厲運東榮獲個人三等功。多年后,厲運東因在辦案中收受十萬元,當時雖已退還,仍被認定受賄。他稱,自己是為了破案“假意受賄”。


厲運東稱,在“假意受賄”后,嫌疑人被麻痹露出破綻,案件因此獲得突破性進展。此后,厲運東將10萬元錢退還給同事,然而送錢的同事遭舉報后,交代出此事…

2020年12月17日,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厲運東犯受賄罪,免于刑事處罰。


2021年3月26日,仍任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厲運東,再次撥打辦案人員電話說:

“你們認定我在辦案過程中犯受賄罪,那我這個‘犯罪分子’就不具備立三等功的資格,這個案子也不配是省廳十大異地用警精品案例。你們按程序向上級匯報,取消我的三等功?!?/p>警察為破案“假意”收受同事10萬,10天后退還,法院:受賄罪名成立


辦案人員回復:“不可能,兩碼事?!?/p>


厲運東所說的案子是孝感市大悟縣“廣平沐足”涉黃案。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鄂0921刑初107號

(節(jié)選)


公訴機關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厲運東,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縣,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系孝昌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住孝昌縣。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孝昌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020年6月19日由孝昌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9月2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晚,在孝感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的指揮下,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檢查并發(fā)現(xiàn)大悟縣廣平沐足店內有組織賣淫的違法行為,后經查證以組織賣淫罪立案偵查,時任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的被告人厲運東具體負責偵辦此案。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厲運東帶領辦案人員到廣水辦案,時任孝昌縣公安局內保大隊副大隊長左某(已判刑)聞訊趕到廣水,聯(lián)系閔某(大悟縣廣平沐足店經營者,已判刑)與余某1(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厲運東等人吃晚飯。第二天早上,臨走之前,為了請被告人厲運東在辦案時予以關照,余某1將一個裝有現(xiàn)金15萬元的土黃色手提包給了被告人厲運東。被告人厲運東拿到提包后,發(fā)現(xiàn)里面有現(xiàn)金10萬元,便將包及錢放入家中衣柜內。2015年12月23日孝昌縣公安局將閔某上網追逃后,被告人厲運東將裝有10萬元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退給左某,左某便將手提包及現(xiàn)金退給了余某1。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厲運東辯解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辯稱:


1、厲運東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2、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3、厲運東的行為屬于及時退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一)被告人厲運東的供述證實:大悟廣平沐足組織賣淫案是2015年10月由省公安廳交辦給孝感市公安局,由孝感市公安局異地用警指定孝昌縣公安局辦理,當時主辦人是我,協(xié)辦人是程某,但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程某沒有怎么參與,只是在筆錄材料上簽下字而已,整個案子是我?guī)ьI一名協(xié)警嚴祥輝在具體辦理,楊某1有時也參與一下,但抓捕嫌疑人的時候一般是楊某1在幫忙。


2015年10月21日晚上,孝感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副支隊長陳金亮和我們治安大隊的大隊長汪某帶隊去查抄了廣平沐足店,次日對賣淫女、嫖客及其他涉案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第二天中午釋放了其他無關人員,并將當場查抄的現(xiàn)金、賬本、電腦和財務室的三個保險柜及相關人員手機、包都扣押了。

案發(fā)后沒兩天,左某打電話說能不能把沒有關押人員的手機和包退給他們,我說等清理完之后可以退。經過我們的清理,我就打電話給左某,叫他通知相關人員來把手機和包某回去了。幾天后,左某打電話說讓我把這個案子羈押的人員提前釋放,我說只要把相關領導的工作做通,除了轉刑事拘留外,都可以提前釋放。第二天我主動找到汪某,說左某找了我的,局里的其他人也找了我的,免得搞得尷尬,除了轉刑事拘留外,其他無關的涉案人員要不都提前釋放,汪某當時就答應了。這樣我就打電話給左某,讓他通知相關人員提前來解除拘留,并把提前釋放的錢和罰款準備好。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沒多久,我把提前出所的表填好,找汪某簽字后,就讓他們把罰款每人1900元交到治安大隊辦公室,因為提前出所要交每人每天200元的保證金,左某已經把錢準備好給我?guī)е?,在法制大隊辦好手續(xù)后,我把提前出所通知書給左某后,讓他去辦手續(xù)放人。


在行政拘留人員被釋放后沒幾天,我、沈某和楊某1到廣水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去的途中,陳某打電話說想在案件中搞幾個刑事拘留指標,完成縣局的任務,我說要指標可以,但他必須自己過來。之后我們約好在廣水市派出所見面,但這次我們在廣水沒有抓到人。之后陳某提議到他一個熟人陽某開的飯店吃飯。


到飯店后,已經有一群人在等我們,左某也在其中,其他人我不認識,后來了解到有閔某、李某1的老婆余某2、李某1的舅弟余某1等人。吃完飯后我們就去一個賓館休息,陳某提議打麻將,但我當時沒有帶錢,陳某就讓左某送了1萬元錢給我,但是打麻將的時候我和陳某為摸風爭執(zhí)起來,這樣沒有打成,當天晚上我就睡了。第二天早上我在房間的走廊把1萬還給了左某,當時陳某也在場。之后閔某把我們幾個人叫起來去過早,然后我們就回去了。


回來后的當天或第二天,左某打電話叫我去他辦公室,閔某也在,左某對我說“看到你的包壞了,你早就應該換個包,咧,我給你買了包,感謝你對這個案子的照顧,以后還是要繼續(xù)關照”。我當時看到閔某在旁邊,沒說什么就出去了,左某跟我出了保安公司的大門并把包遞給我。我上車后打開一看,發(fā)現(xiàn)里面是錢,我大略看了一下,有十扎,應該是10萬,回家后,我仔細的清點了幾遍,確定是10萬,就把包放進我家衣柜里。第二天,我問和我一起辦案的協(xié)警嚴祥輝,這個案子還有沒有沒弄清的地方,因為我感到左某不會無緣無故給我10萬,嚴祥輝說這個案子有個媽咪報的是她姐姐的名字,已經放了。我當時便批評了嚴祥輝怎么不對我說,當天我就和嚴祥輝去提審隆春芳,想把事情問清楚,但沒有問出什么。后來通過做隆春芳的工作,確定了案子里面還有隱形股東李宏星、朱某、楊某2和余某3、閔某等人,并把閔某的照片給隆春芳辨認了。在確定閔某是犯罪嫌疑人后,我就把閔某上網追逃了。手續(xù)辦完后過了幾天,我就把左某給我的包和10萬送到左某在保安公司的辦公室,為了不讓左某有想法,我對左某說,我不在單位的時候,閔某已經被汪大隊上網了,現(xiàn)在你不要管這件事,左某把包和錢接著后,沒說什么我就走了。包是什么牌子的我現(xiàn)在不記得,但看上去還挺高檔的,是公文包,顏色是淺棕黃色的,里面的10萬元錢是5萬元一摞,兩摞10萬元并排放在包里。


在案發(fā)后不久,左某把余某1帶到我辦公室,問能不能把案件一次性處理完,我問余某1能不能當家,余某1說可以,我們留了電話號碼,定好以后再溝通。事后我跟汪大隊匯報,并提出一次性交300萬的贓款,所有涉案人員投案自首,并對涉案人員取保候審,再走法律程序,汪大隊當時提出要500萬,我做工作后,他同意了并向市局和省廳匯報,上面也同意了。我就通知余某1,并要求他按這個方案執(zhí)行,余某1當時答應了。但過了一天,余某1給我發(fā)信息說200萬可不可以,我說這是上面領導決定的,我更改不了。一段時間后,廣水公安局巡邏大隊的陳隊長、余某1和左某又找我,說是到省里找關系,少到200萬可不可以,我說只要領導發(fā)話,一分錢不要都行。過了幾天,余某1給我回話,說找了我局的夏政委,答應了200萬可以。于是我就和汪大隊去找夏政委匯報,夏政委說方案他同意,但300萬的退贓他不同意,并說金穗的陳總為這件事找過他,他和陳總已經說好了,退500萬的贓款。之后我給余某1打電話,說不應該到處找人,把事情搞復雜了,并告訴他領導的意見是交500萬,讓他按這個意見落實。后來一直沒有下文,我就按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劉某投案后,其他股東各自為政,余某1專門找到我,只為他兩個姐夫和他姐姐余某2的事,問退多少贓可以取保,我說按股份的比例退150萬,他要求少一點,我說我不相信他,要是想交,就把錢打到我的個人賬戶,表示你的誠意,我再和領導匯報。但中間約定了兩次余某1都失信了,這樣我們上了技偵手段,鎖定了李某1和朱某的位置,把李某1抓捕到位,隨后朱某和余某2都在投案自首了。當天,余某1和余某2也到了治安大隊,交了60萬的贓款。


因為左某來找我時,總把閔某帶著,看得出來他們的關系挺好,我說閔某是被汪大隊上網的,是怕左某對我有想法。我跟左某說了閔某涉案的事后,左某就沒有再帶閔某在我面前出現(xiàn)過。


左某不是辦案人員,他應該是為這個案子說情,因為他那段時間幾乎天天跟我打電話問這個案子的事。這10萬到底是誰的錢我不清楚,但劉某投案后,說他們幾個股東籌了130萬在跑關系,這些錢由余某1在保管和使用,而且左某一直在為這個案子找我說情,我想這10萬應該是從這130萬中出的。


在左某被留置后,我局的副政委周克龍找我談話,問我在廣水辦案的時候有沒有收別人錢的情況,并說陳某和我一起到廣水辦案的時候,別人送了2萬給他,他已經上交了,如果我有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如實和組織交代,爭取從寬處理,我當時就把左某送錢的事情講了,并說在廣水打麻將從左某手里拿了1萬,第二天也退給他了。


我收到這10萬后,一方面從來沒有想過要拿這筆錢,就沒有向領導匯報;另一方面我不想把這個搞復雜了,如果我不收這筆錢,他們肯定還會去找其他人,這樣會給案子增加阻力,退錢之后沒有向組織匯報,是出于保護左某的想法,畢竟他和我都是同事,如果聲張出去對他也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所以從收錢到退錢我都沒有向組織匯報。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左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局的周某打電話,說陽某叫我去廣凱賓館,在那里陽某介紹了李某2和程大隊,因為我妻子是廣水的,我與他們一起說了一些廣水的家常。隨后我請他們到碧云天酒店吃晚飯。


又過了幾天,周某打電話說陽某來了,叫我到碧云天酒店坐一下,我過去時李某2、程大隊等都在酒店,周小勇說孝昌縣公安局把大悟廣平沐足查了,李某2媳婦的錢和手機都被查抄了,這個案子是厲運東在主辦,讓我給厲運東講一下,把東西還給他們。之后周某就說到厲運東的餐館去吃飯,我過去時厲運東等都在,還有厲運東叫的一些人。之后,有天下班時,我問過一次厲運東,大悟的案子是不是他辦的,我還問了現(xiàn)場查收的錢包、手機的事怎么搞,與案件沒有什么關系,厲運東說盡快退給別人。


李某2來了幾次后,孝昌縣公安局查封廣平沐足十幾天了,周某再一次打電話給我,說廣水的李某2、程大隊過來了,讓我去碧云天酒店,我過去后,周某說談好了,交錢就可以放人,包和手機也可以拿出來。接著,周某就給厲運東打電話,厲運東的意思是要交錢,周某讓我把錢給厲運東,我記得當天還下著雨,我拿著錢出來時,厲運東正好來到酒店,我把錢交給了厲運東。第二天,治安大隊就將拘留的小姐都放了出來。


這些人放出來后不久,厲運東打我電話讓我一起到廣水去,陳某也邀請我一起去,當時我們開了兩臺車。我和厲運東一臺車,上車后,我就給陽某打電話,說厲運東等要來廣水辦案,讓他把吃住安排好。到廣水后,陽某直接到一家賓館拿了幾張房卡。中午我們在陽某的餐館吃飯,吃飯的有厲運東、我、楊某1、陳某等人。我記得白天在房間時,陽某說聽說別人都有安排,為什么我沒有,我說我不能給別人辦什么事,別人怎么安排的,我不管,我也管不了。


當天我與閔某見過面,我到賓館住下后,厲運東等人都在樓上問材料,找了幾個人,但我不認識,我看見閔某到賓館來過。當天晚上我聽說陳某與厲運東吵了起來,后來陳某讓一個老板到公安局自首,厲運東把來自首的老板關起來了。


第二天,我們離開廣水回花園,臨走時,厲運東讓我到他房間幫忙拿一個包,我提了一個包放在車上,回到花園我就下車回家了。過了一兩天,具體時間記不準,在公安局特勤的門前,厲運東把一個皮包(也就是我從厲運東房間提下來的包)還給了余某1。


2、證人余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廣平沐足案發(fā)后,因為二姐夫李某1涉嫌此案,他的賬戶被封不能使用,我大姐夫朱某也涉案,案發(fā)后我二姐余某2給我打電話,讓我回來幫忙。我回來后,他們幾個股東也讓我參與這個案子,主要來跑關系,因為跑關系需要用錢,他們決定讓我和呂某共同管理,互相監(jiān)督,涉及到用錢的話必須經過三個股東同意才能使用,并且錢使用完之后,我和呂某還要一起對賬。


案發(fā)初期,胡某1被拘留了,他的弟弟要求請律師,我找到了孝昌的王律師,在王律師的聯(lián)系下,我、呂某與厲運東在一個茶館里面見面,見面后我向厲運東介紹說是李某1的小舅子,有什么事要向股東說的,我可以轉達,并把我的電話號碼留給了厲運東。當時我咨詢了一下案子的情況,他說“轉告你們股東,要想把這個事了啦,準備好300萬元錢”。中途,王律師出去上廁所,我就把事先準備好的5000元信封塞到厲運東口袋中,并說希望厲運東在案件上關照一下,厲運東沒有推辭就收下了。王律師從廁所回來后,他們接著談了幾句我們就各自走了。我把這個事向股東們匯報了,股東希望少一點,這樣我們就通過閔某、左某等做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我委托左某向厲運東送過錢。


我一共給厲運東送過幾次錢,第一次是在孝昌一個茶館給厲運東送了5000元的信封。第二次是左某來應山時,我們在應山的金帝賓館給左某送了15萬,讓他轉交給厲運東,并且在此的前一天厲運東還要了1萬打牌。第三次是厲運東送泰國小姐出境時,向我們要了1萬機票款。


案發(fā)后的一天,我接到閔某電話,得知左某及厲運東和辦案組一行人要來應山,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了股東們(當時劉某、李某1、王某1都知道),閔某說安排在陽某的餐館吃飯,這對股東們來說當然是個好事,股東們讓我先接待,如果有合適的機會再接觸主辦案件的人問問案情。為了搞好接待,我買了一箱白云邊20年的酒放在陽某的餐館,陽某說他請的有公安機關的人作陪,我們這邊不便參與,只管結帳就行了。下午我到陽某餐館,問他有什么需要,陽某說安排好了,都在打牌,陽某說厲大隊打牌需要錢,讓我搞1萬元,我從車上拿了1萬給陽某。十幾分鐘后,左某、陽某從二樓下來,陽某提議說到隔壁安排左大隊洗個腳,我就和他們去洗腳的地方,之后陽大鵬讓我去金帝賓館開7個房間。


開房后,我就把情況向股東匯報了,為了與辦案人員溝通,就安排我及我二姐余某2、王某1的老婆晚上去金帝賓館見面,考慮到閔某與左某的關系比較好,就讓閔某也一起去。當晚20時左右,因為王某1老婆沒有來,我就與余某2、閔某三個人去了一個房間等左大隊、厲大隊,他們過來后,我們一起見面談這個案子下一步怎么處理,我們的主要意思是:盡可能不關人,交罰款來處理這個案子。當時厲運東的一概意思是,上面還有領導,他說他盡量協(xié)調,這個事情他也做不了主,還要找領導。他的這些話給我們的印象是這件事還有操作的空間。厲運東談了幾句話就走了,我、余某2、閔某、左某幾個人在房間,余某2問左大隊怎么安排厲大隊,閔某就直接問左某說“搞幾多”,當時左某考慮了一下說“搞個十幾個吧”,確定好送錢的金額我們就走了。


我們股東商量后,決定給厲運東送15萬。我給閔某發(fā)短信2015年11月10日凌晨2:26:07內容為“厲隊那邊的錢可以到位,操作,非要我現(xiàn)在要幾個老板在一起同意那個數(shù),沒辦法,總要給個一兩天的時間,畢竟不是隔小數(shù)”,意思是之前給厲運東的錢可以定下來,但畢竟不是小數(shù)目,我們在凌晨2點多還在為這個協(xié)商。


第二天早上我就去銀行取錢了,我記得取了10萬,加上我手里的5萬,我將錢一起放在一個土黃色包里,一共15萬。我早上到金帝賓館與閔某碰面后說已經準備好了,于是我們上樓去找左某,我們把包給了左某。退錢的時間我記不清楚了,退款時,我二姐夫李某1已經被羈押了。


厲運東說讓股東出300萬罰金的事沒有辦成。一是股東們說錢比較多,積極性不是很高,也一時難以籌集這么大一筆錢,我聽左某說,厲運東到夏政委的辦公室匯報廣平沐足案子300萬打包的事,夏政委說有人找了他的,他已經和別人說了500萬打包處理。厲運東當時很吃驚,厲運東和左某說了,意思是我們不相信他又到處找關系,最后因為這個數(shù)字一直沒有統(tǒng)一下來,事情還是沒有辦成。


厲運東在案件辦理中辦了哪些事比較籠統(tǒng),沒有具體到哪一個人,或者某一事。案子是厲運東在辦,我們只看結果,主要還是刑期,前期厲運東答應我們,盡可能交罰金不抓人,在左某的協(xié)調下,朝著交300萬罰金的方向往下走,李某1被抓后,厲運東要求朱某、余某2來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理,不關人,而且還可以說是李某1勸他們投案自首,給李某1立功。在案件的事情上,我們還是按厲運東的要求辦的,我們還把退贓的錢按厲運東的要求打到他個人的賬戶?,F(xiàn)在來說,由于事情出了變故,也就是300萬的事沒有搞成,現(xiàn)在相關人員的刑期也不短。


我們通過左某送錢給厲運東是2015年11月10日,左某退錢給我是2015年12月20幾號,這40多天為案子的事情我們經常同左某聯(lián)系,也多次見面,左某從未提到要退錢的話。如果厲運東有退錢的意思,他肯定要通過左某跟我說,或者他直接跟我說,因為他有我的電話,這就足以說明厲運東沒有退錢的意思。厲運東將錢退回來,我想主要是在案發(fā)前期,他提出讓股東們先交300萬處理這個案子,由于股東們意見不統(tǒng)一,后來我知道股東王某1也在托關系找孝昌縣公安局的夏政委,夏政委說500萬解決,這給厲運東的工作帶來了難度,這個事情就一直沒有解決。到2015年12月中下旬,李某1、朱某、閔某等人陸續(xù)被抓捕、上網,他們被采取措施后,厲運東才通過左某把錢退給我。厲運東此前是以為在他的能力范圍內能夠把這件事處理好,沒想到股東們不配合,加上又去找領導,把事情搞復雜了,這樣的話超出了他能力范圍,沒有把我們的事情處理好。這么大一筆錢他肯定不敢收,我想這是他退錢給我的主要原因吧。


本院認為:


被告人厲運東利用其擔任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厲運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被告人厲運東在去廣水辦案,第二天返回孝昌后,左某以送包為由給予其10萬元,厲運東在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的情況下,仍收受該10萬元。其在一段時間內非因客觀條件限制,既未向領導報告,亦未作其他處理,其待提出的“打包處理”方案被否決,廣平沐足案相關人員陸續(xù)歸案后才予退還,該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鑒于被告人厲運東退還該10萬元不是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其行為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而且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未因收受該款而拖延案件辦理進度和質量,對案件無實質性影響;其退還款項時間距離關聯(lián)案件被查處已有數(shù)年;其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厲運東犯受賄罪,免于刑事處罰。


審 判 長  駱榮華

審 判 員  范波濤

人民陪審員  陳全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辰


媒體記者問厲運東,為何不在第一時間將10萬元上交相關部,或是告知局領導?


厲運東稱自已有兩個原因。


“當時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當時這個案件突發(fā)情況,處理這個情況,我擔心我的局內搞不清楚是誰跟他是關系人,第二個問題就是說,左某權他是我公安機關內部人,我也不希望我跟領導匯報了,說左某權怎么送錢給我,那是對左某權也不是很好,我跟左某權是同事,關系還比較好,左某權一上班我就認識,有幾十年,不想把這個事情把左某權出賣了,這就是內心的想法?!?/p>


因為免于刑事處罰,厲運東仍擔任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直至今日,他依舊四處奔走,試圖證明自已并未犯罪。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游新聞、澎湃新聞、LBS、法律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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