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微信號消息,2019年12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夏順安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犯罪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順安先后承包沅江市下塞湖和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的湖洲經(jīng)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nèi)的漁業(yè)、礦業(yè)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yè)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托,糾集其弟即被告人夏順泉組織人員在湖洲非法修建長達18余千米的矮圍,打造成2.7萬余畝的私人湖泊。同時,夏順安先后糾集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等被告人有組織地在矮圍內(nèi)外非法捕魚、采砂,并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占他人財物等手段,不準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范圍內(nèi)捕魚、釣魚和采砂。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夏順安及其組織成員先后7次勒索他人470余萬元;伙同他人在沅江市與湘陰縣交界的下塞湖水域以及下塞湖北閘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采砂,夏順安等被告人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造成礦產(chǎn)資源等損失、修復水生生物資源等受損所需費用超過3000萬元;采用修建矮圍圍湖以及電捕、掛網(wǎng)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捕魚,僅2012年至2017年,捕魚非法所得就達1600余萬元,造成直接漁業(yè)經(jīng)濟損失840余萬元,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失2500余萬元;夏順安還騙取貸款840萬元,詐騙畜禽退養(yǎng)補償款80余萬元,先后多次向沅江市原市委書記鄧宗祥及沅江市、湘陰縣的5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金額200余萬元。
夏順安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其中,夏順安為組織者、領導者,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為骨干成員和積極參加者,陽建國、甘建波、胡梅陽、胡春陽、楊建輝、夏宗翔、劉孟春為其他參加者。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采礦、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騙取貸款、詐騙、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shù)仄蹓喝罕姡Q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qū)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25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對夏順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行賄罪等八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三名積極參加者分別判處十六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四千余萬元及房產(chǎn)、渡船等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夏順安等10人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全案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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