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因彩票中獎而喜極忘外,有沒有聽過因賣彩票而樂極生悲的?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審結一起彩票、獎券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原告呂女士要求被告王某給付彩票款的訴訟請求。
呂女士經營著一家福彩門店,雖然店面不大,顧客寥寂,但靠它維持著生計。然而最近的一單生意卻讓她惱火不已。
原來是一個陌生的電話打到門店來,指明要購買一類彩票,而且一買就是近千元。眼看對方要的比較著急,且這類彩票不久就要開獎了,再三確認下,呂女士只留下了對方的微信號和一句“我正開車往這邊趕,一小時后肯定到”的承諾,就給開機打票。她想著等打完票再跟對方要錢。
誰知,一注注彩票打出來,那個要付錢拿票的人卻遲遲未到。電話打不通,微信也沒了動靜,這個陌生人之后就杳無音訊。
呂女士經過咨詢得知,沒有明確的被告,到了法院也無法立案。她趕忙拿著手機到派出所報案,通過微信上的手機號碼,確認了對方的身份。呂女士親自上門討要彩票款,向對方表明自己的經濟狀況很不樂觀,希望對方盡快付款。可對方百般推脫,稱今兒給明兒給,卻是一分也不給。
無奈之下,呂女士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給付彩票款。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王某以電話聯(lián)系的方式向呂女士經營的投注站購買彩票,雙方之間建立起彩票合同關系。
庭審中,呂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中國體育彩票代銷證、機打彩票、微信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jù)能與原告的主張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支付呂女士尚欠購買彩票款1930元。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示,急于出單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與陌生人發(fā)生經濟往來時務必謹慎,及時留存證據(jù),切不可為圖一時之便,輕信口頭承諾,令自己遭受損失。(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通訊員 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