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蛘J為“飛盧小說網”創(chuàng)作大賽中經營的百余部網絡小說作品名稱均含有“花千骨”字樣,北京晉江原創(chuàng)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飛盧小說網”經營者北京騰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騰飛克公司于“飛盧小說網”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晉江文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花千骨”被他人擅用,“晉江文學”起訴維權
原告晉江公司經營網絡文學創(chuàng)作網站,是國內較早傳播網絡小說的網站,也被廣大網友稱為“晉江文學”,其起訴稱,公司簽約作者果果創(chuàng)作的文學作品《花千骨》由其經營,進行了游戲、電視劇等改編,已為廣大的消費者知悉并獲得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花千骨”也已經成為顯著性用詞,作為一種無形知識產權,代表著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說產品的特性,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被告亦經營網絡文學網站,與原告系同業(yè)競爭者,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上通過舉辦盈利性質的同人小說創(chuàng)作大賽,經營了100多部作品名稱含有“花千骨”字樣的網絡小說,該行為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稱,通過搭便車的行為獲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場競爭力以獲取交易機會和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起訴要求騰飛克公司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被告騰飛克公司辯稱,晉江公司無法證明原作者真實姓名與筆名之間的對應關系,主張其商品為知名作品,但并無證據予以證明,網頁截圖及百度百科內容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晉江公司稱其閱讀內容或作品借電視劇產生熱銷,影視作品著作權并非晉江公司所有,其行為才是搭便車,騰飛克公司為男頻網站,晉江公司網站為女頻網站,兩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法院一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晉江公司及騰飛克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江晨舟(筆名Fresh果果)為晉江公司簽約作者,其小說作品《花千骨》為晉江公司簽約作品,晉江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相應經營權益。涉案作品《花千骨》為首發(fā)于晉江公司網站的原創(chuàng)作品,于晉江公司網站中的點擊量較高,曾獲北京市級扶持項目專項資金,出版的相應圖書銷量顯著,該作品另被改編為電視劇、游戲等衍生產品,且據其改編的同名電視劇《花千骨》收視率和知名度較高。
作品名稱“花千骨”非現(xiàn)有通用詞匯,具有獨特性,經晉江公司經營使其具有較高知名度,在相關公眾中的識別度較高,故小說作品名稱“花千骨”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對于“飛盧小說網”中9部名稱中包含“花千骨”的A級簽約作品,為騰飛克公司與作者共同提供且共獲收益,二者共同實施了使用晉江公司享有權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之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于其余98部作品,為騰飛克公司擇優(yōu)篩選簽約范圍,故其對于網站中存在的作品內容是明知應知的,且考慮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騰飛克公司應知其網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權益的作品名稱、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騰飛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構成間接侵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響力、騰飛克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期間等因素,最終判決騰飛克公司于“飛盧小說網”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后,騰飛克公司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