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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風波不斷!背后糾葛:“無固定期限合同”

時間:2019-12-05 14:14來源:網(wǎng)絡整理 瀏覽:
毫無疑問,華為是國人的驕傲,強大的創(chuàng)新能力、進取精神,使得華為成長迅速,在通信設備領域、手機終端領域等到都處于領先者的位置。但是一直以來,華

毫無疑問,華為是國人的驕傲,強大的創(chuàng)新能力、進取精神,使得華為成長迅速,在通信設備領域、手機終端領域等到都處于領先者的位置。但是一直以來,華為身上就存在爭議,“狼性文化”、“床墊文化”成為焦點。

最近圍繞華為發(fā)生了一系列事件,從胡玲、鄭會蘭再到李洪元,讓華為再度被置于輿論風口浪尖。

在這三起事件中,兩起都直接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鄭會蘭、李洪元這兩位在華為工作了十二年的前員工,都沒有從華為那里獲得“無固定期限合同”。

事實上,從十二年前我國《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之時,華為就采取了規(guī)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措施。

十二年過去,情況還是如此,“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法在華為落地。

十二年前,華為七千人辭職再上崗

時間回到十二年前。

2007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審議通過并正式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重要亮點之一,是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出明確規(guī)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時,這部法律的出臺引起不小的震動。在法律正式實施前夕,一些公司進行了裁員,主要目標就是老員工,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和超過10年的老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華為公司的做法“很絕”:2007年下半年,華為公司安排七千余名工作年限滿8年的老員工向公司提交請辭、自愿離職,辭職員工隨后即可以競聘上崗,職位和待遇基本不變,變化就是再次簽署的勞動合同和工齡,工號也要變動。

華為“先辭職再上崗”的做法,被外界解讀為,就是為了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條款,將之前的工齡抹去,達不到10年,自然就不用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工作十二年,都沒拿到無固定期限合同

十二年后,在華為工作了十二年的鄭會蘭、李洪元在離開時,都沒有拿到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是因為,那年以后華為內(nèi)部有一項規(guī)定,可以完美避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到了八年之后要求員工主動離職再入職。相當于在華為重新再來過,工作年限自然從重新入職開始算。

雙11那天,華為前員工鄭會蘭在知乎發(fā)長文訴說了自己“由于懷孕被華為設計成主動離職”的遭遇。

鄭會蘭今年37歲,2007年進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信息技術工程部,當時的工號是00108605。在她進入華為滿8年時,她的工號變了,變成00335482。

鄭會蘭最新的勞動合同是在2019年10月31日到期,2019年6月初,她提出勞動合同續(xù)簽申請,但6月下旬被告知合同到期后不能續(xù)簽,而且沒有被告知不續(xù)簽的原因。2019年8月及之后,鄭會蘭多次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仍遭拒。2019年10月,經(jīng)醫(yī)院檢查確認鄭會蘭懷孕,她提出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但沒有回應,10月30日,她收到華為寄來的《離職證明》和《工作經(jīng)歷證明》。

后來鄭會蘭就此事提請仲裁。

在知乎平臺上,一位名為“華為北非林夕”的華為前工程師發(fā)文,講述了鄭會蘭事件庭審現(xiàn)場的一些情況,其中提到:代理律師提出鄭會蘭已經(jīng)為華為工作12年,按勞動法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華為在8年換工號的時候,故意找了個其它公司來發(fā)了一個月社保,目的就在于人為隔斷員工工齡。而華為方面表示,八年換工號是雙方自愿的,已經(jīng)給了相應的補償了,所以鄭會蘭的工齡不是12年,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資格。

而在另一起事件中,李洪元2005年10月入職華為,2018年1月31日被勸退離職,在華為工作了十二年。李洪元沒想到,一筆30萬元的離任補償款會換來251天的牢獄之災。

根據(jù)李洪元在接受采訪時表述的內(nèi)容:他不僅在華為工作了十二年,而且從2005年第一次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后,已經(jīng)和華為簽訂過六次一年到兩年一個月不等的勞動合同。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李洪元同樣沒有拿到無固定期限合同。

在離職談判時,李洪元認為自己在華為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沒有跟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李洪元認為華為是有過錯的,所以提出了“2N”的補償(N是工作年限)。他沒料到,這為自己帶來“敲詐勒索”的罪名。

不應將無固定期限合同之路徹底堵死通過補償?shù)姆绞?,引導員工自愿辭職,然后再重新上網(wǎng),從而規(guī)避連續(xù)工作期限達到十年的條件。從一開始,華為的做法就引起外界極大關注和探討。2007年時,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就表示,已經(jīng)對華為的做法予以關注和研究。

但是,直到現(xiàn)在,華為的做法是對是錯,并沒有定論。

從華為的角度來說,讓員工辭職再上崗,是為了打破工號文化和老員工身上的惰性,提升員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新能力。從企業(yè)的角度來說,可以理解。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十多年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一直被華為擋在門外,也是夠難堪的。

最近一系列事件的發(fā)生,也表明,到了對華為“辭職再上崗”做法下定論的時候了。合不合法?想必用十二年的時間去觀察也已足夠。

即使說華為的做法合理,那也應給員工提供更多選項,除了“離職再上崗”并給員工補償?shù)淖龇?,也應給想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以通道,不應徹底堵死,不應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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