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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唐代設置了除名

時間:2020-07-14 17:17來源:網(wǎng)絡整理 瀏覽:
引言:在封建社會,有“刑不上大夫”的說法,擁有官爵的人犯罪后往往會得到減刑甚至赦免。唐朝時期,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引入了除名制?!爸T

引言:在封建社會,有“刑不上大夫”的說法,擁有官爵的人犯罪后往往會得到減刑甚至赦免。唐朝時期,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引入了除名制。“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也就是說被除名的官員,會失去原來的官職和爵位,然后像普通百姓一樣輸課役和服徭役。在講求讀書致仕的時代,這種懲罰無疑擁有一定的威懾力。

唐代除名制是對“八議”特權(quán)制度的重要補充,常作為附加刑使用

在貴族官僚所享有的司法特權(quán)中,“八議”制度是最有代表性的一個?!鞍俗h”制度的歷史由來已久,在西周時期就有所謂的“八辟”。魏明帝時,將“八議”制度正式納入《新律》。對于“八議”制度,《唐律》中有明確的記載:

八議: 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

這八議均有特定的對象,議親針對于皇親國戚,議故針對于皇帝故舊,議賢針對于賢臣,議能針對于能臣,議功針對于有功勛者,議貴針對于高官顯爵,議勤針對于有特殊付出者,議賓針對于先朝后裔。擁有“八議”特權(quán)的貴族官僚在犯小罪時,通過上交贖金或者降低品級就可以抵罪。如果他們犯了重罪,司法機關(guān)必須上報給皇上,由皇帝召集公卿進行評議。經(jīng)過集體的評議后,犯罪的貴族官僚往往會得到減刑甚至被赦免處罰。

最初的“八議”制度幾乎沒有限制,貴族官僚犯下任何嚴重的罪行都會得到皇帝的赦免。東晉成帝時,廬陵太守羊聃經(jīng)常濫用刑法,一次他懷疑郡人簡良等聚眾為賊,便將與簡良有瓜葛的二百余人殺掉。司法部門將羊聃濫殺無辜的罪行上奏給皇帝,希望判處他死刑,但由于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母,屬于“八議”的范疇,因此竟被免于處死。這種行為使得貴族官僚愈加驕縱,以至于“驕蹇不法”。

隋唐時期,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八議”特權(quán)制度,引入了除名制?!短坡墒枳h》中規(guī)定:“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犯下上述嚴重罪行的貴族官僚,不能通過“八議”制度減刑,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免于刑事處罰,也會被除名。由此,除名制成為“八議”制度的重要補充,它使得貴族官僚犯下嚴重罪行后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唐代時,主刑有五種,分別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而除名往往作為這些主刑的附加刑使用。貞觀年間,涼州都督李襲譽濫用私刑杖殺了番禾丞劉武,本來應該被處以死罪,但由于他屬于“八議”制度中的有功勛者,因此被處以流刑并除名。此處,對于李襲譽的判罰就是流刑搭配除名使用。

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唐代設置了除名制,但效果很雞肋

《唐律疏議》

唐朝設立除民制的最終目的是鞏固皇權(quán)統(tǒng)治、整飭吏治以及懲治軍事犯罪

唐朝施行除名制后,即使享有“八議”特權(quán)制度官爵也可能被貶為平民。這當然有助于司法的公主,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鞏固皇權(quán)、整飭吏治以及懲治軍事犯罪。

1.施行除名制為了鞏固皇權(quán)統(tǒng)治

在封建社會皇權(quán)至上,對于威脅到皇權(quán)統(tǒng)治的犯罪行為,唐朝的統(tǒng)治者常常施加除名制來解決。

羅藝反,京師震駭,詔師立檢校右武候大將軍,勒兵備非常。藝平,有司劾黨與,師立坐與善,除名。尋以藩邸舊,檢校岐州都督。--《新唐書》

貞觀元年初,羅藝率軍反唐,長安震動,唐高祖任命劉師立為右武侯大將軍,操練軍隊以防萬一。羅藝之亂被平定后,有官員彈劾劉師立是羅藝的黨羽,劉師立因曾經(jīng)與羅藝是好友被除名。不久,又因為劉師立是秦王的故舊,重新任命他為檢校岐州都督。劉師立雖然是羅藝的故交,但并不能因此說明他參與謀反,唐高祖之所以要對他除名,出發(fā)點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皇權(quán)統(tǒng)治。

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唐代設置了除名制,但效果很雞肋

唐高祖

2.施行除名制為了整飭吏治

唐朝是我國極為強盛的一個朝代,這與其重視吏治有關(guān)。《唐律》是一部對后世有深遠影響的法律,其中近一半的內(nèi)容與限制官吏犯罪有關(guān)?!短坡伞分袑Τ频倪m用范圍也做了詳細規(guī)定,貴族官僚不僅會因為職務犯罪被除名,做出有違社會倫理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也會被除名。

辛丑,駙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苔四十, 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于頔不能訓子,削階。--《舊唐書》

四月十二日,駙馬都尉于季友在母親去世后的居喪期間,與進士劉師服飲酒作樂。最終于季友被判笞四十,削去官爵,安置在忠州。劉師服被判笞四十,流放至連州。于季友的父親于頔也因為沒有管教好兒子,被貶降官階。“學而優(yōu)則仕”,一個官吏如果被奪去官爵,相當于政治生命已經(jīng)終結(jié),這對他們來說是一種極其嚴厲的處罰手段。唐朝的統(tǒng)治者借助除名制整飭吏治,一方面可以提升國家機器的運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國家富于希望的重要標志。

3.施行除名制可以懲治軍事犯罪

在古代,經(jīng)常發(fā)生戰(zhàn)亂,和平的年代反而很少。唐朝的統(tǒng)治者們?yōu)榱藨椭诬娛路缸铮瑢Ψ缸锏膶㈩I常常會除名。

仁貴遂率先行,至河口遇賊,擊破之,斬獲略盡,收其牛羊萬余頭,回至烏海城,以待后援。待封遂不從仁貴之命,領輜重繼進。比至烏海,吐蕃二十余萬悉眾來救,邀擊,待封敗走趨山,軍糧及輜重并為賊所掠。仁貴遂退軍屯于大非川。吐蕃又益眾四十余萬來拒戰(zhàn),官軍大敗,仁貴遂與吐蕃大將論欽陵約和。仁貴嘆曰:“今年歲在康午,軍行逆歲,鄧艾所以死于蜀,吾知所以敗也?!比寿F坐除名。--《舊唐書》

咸亨元年,唐朝為了打擊吐蕃和吐谷渾,以薛仁貴為主帥、阿史那道真和郭待封為副將,出動五萬大軍護送吐谷渾王回青海。薛仁貴率軍先行,到河口時遭遇吐蕃軍,大勝之,斬獲頗豐,收貨牛羊萬余頭,薛仁貴率軍回到烏海城,等待后援。郭待封是名將郭孝恪之子,素來不服薛仁貴,他違抗薛仁貴的命令,領著糧草輜重緩緩前行。等到郭待封到達烏海時,恰逢吐蕃二十余萬大軍來收復烏海,郭待封的軍隊被其所敗,糧草輜重盡丟。薛仁貴只好率軍退守于大非川,吐蕃又派遣四十余萬大軍進攻薛仁貴的軍隊,薛軍大敗,薛仁貴只好與吐蕃大將欽陵約和。此戰(zhàn)后,薛仁貴被除名。

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唐代設置了除名制,但效果很雞肋

薛仁貴劇照

唐朝除名制受到法律缺陷和內(nèi)外時局的影響,實際的執(zhí)行效果并不理想

唐朝設立除名制,想以此來限制貴族官僚的特權(quán),加強皇權(quán)統(tǒng)治、整飭吏治、懲治軍事犯罪,但實際的執(zhí)行效果并不理想。

1.法律的缺陷導致除名制執(zhí)行效果不理想

《唐律》作為封建社會影響深遠的一部法律,已經(jīng)相當完備,但仍然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唐律》沒有限制皇帝的權(quán)力,這為皇帝濫用除名制埋下禍根。

諸除名者、爵悉除,課役從本色,六載之后聽敘,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滿之后,敘法依選舉令:‘三品以上,奏聞聽敕。正四品,于從七品下敘;從四品,于正八品上敘;正五品,于正八品下敘;從五品,于從八品上敘;六品、七品,并于從九品上敘;八品、九品,并于從九品下敘。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聽從高。--《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中規(guī)定被除名的人,滿六年后才能重新敘官,新的官階一定要比被除名前低若干個檔次,比如從四品的官員被除名后,要從正八品上開始敘用。但是皇帝經(jīng)常不按照這個規(guī)定來敘用官員。武德元年,劉文靜因為吃了敗仗被除名。第二年,因為劉文靜跟隨秦王李世民討伐薛舉有功,唐高祖不僅恢復了他的爵邑,還任命他為民部尚書。

整個唐朝時期,皇帝不按除名制敘用官吏的情況屢見不鮮,歸根結(jié)底是因為《唐律》沒有對皇帝的權(quán)力做出限制

(2)《唐律》中存在對罪名解釋含糊不清的現(xiàn)象

《唐律》中規(guī)定:““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但對于這些罪名的解釋存在含糊不清的現(xiàn)象。比如對于十惡之中的“大不敬”罪名,唐律是這么規(guī)定的: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疏儀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云:‘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唐律》羅列了六種“大不敬”的情形,分別為:①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②盜及偽造御寶;③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④若造御膳,誤犯食禁;⑤御幸舟船,誤不牢固;⑥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但根據(jù)疏儀對“大不敬”罪名的解釋來看,遠不止這六種情形,這使得統(tǒng)治者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往往會拿捏不清。

權(quán)善才,高宗朝為將軍,中郎將范懷義宿衛(wèi)昭陵,有飛騎犯法,善才繩之。飛騎因番請見,先涕泣不自勝,言善才等伐陵柏,大不敬。高宗悲泣不自勝,命殺之。大理丞狄仁杰斷善才罪止免官。--《大唐新語》

權(quán)善才為高宗朝的將軍,中郎將范懷義宿衛(wèi)昭陵時有一個飛騎犯了法,權(quán)善才依法將其查辦。這名飛騎多次求見高宗,說權(quán)善才等人擅自砍伐昭陵附近的柏樹,是“大不敬”的罪名。高宗悲泣不自勝,命令殺掉權(quán)善才。大理丞狄仁杰認為權(quán)善才并沒有犯下“大不敬”的罪名,因此只將其除名。

從法律條文來說,擅自砍伐昭陵附近的柏樹并沒有包含在六種“大不敬”的情形中;從情理來說,不管是皇帝還是平頭百姓,自己家祖墳上的樹木被砍,都是一種恥辱,這也是高宗想要法外殺權(quán)善才的原因。高宗與狄仁杰對權(quán)善才案的分歧,反映出《唐律》中存在對罪名解釋不清的現(xiàn)象。這種現(xiàn)象導致除名極易被濫用,甚至出現(xiàn)了“受賊五品者流,六品一下俱除名”的現(xiàn)象。

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唐代設置了除名制,但效果很雞肋

昭陵

2.時局的變化導致除名制執(zhí)行效果不理想

唐朝的盛衰以“安史之亂”為界,時局的變化也導致除名制的執(zhí)行效果不理想。唐初的幾位皇帝勵精圖治,對于犯罪的貴族官僚基本都能給予嚴懲,體現(xiàn)在數(shù)字上就是唐太宗時期除名23人,唐高宗時期除名29人。到唐中宗,為了清洗武則天執(zhí)政時的酷吏,除名31人。唐玄宗在前期尚能勤勉于政事,到了后期就開始縱情聲色,因此僅除名13人。此后,被皇帝除名的貴族官僚越來越少,人數(shù)多在個位數(shù)。

為了限制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quán),唐代設置了除名制,但效果很雞肋

唐代被除名人數(shù)統(tǒng)計

(1)安史之亂后,藩鎮(zhèn)崛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失衡

早在安史之亂爆發(fā)前,唐朝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由盛轉(zhuǎn)衰的跡象。軍事方面,唐朝由府兵制轉(zhuǎn)向募兵制,節(jié)度使可以自行征收稅賦來擴充軍隊,這給了他們割據(jù)作亂的機會。安史之亂爆發(fā)后,皇帝竟然要仰仗地方軍閥的力量去平叛。因此,安史之亂雖然被平定,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已然失衡。

中央不僅不能控制地方的軍事、財政,連官吏的任命也落入節(jié)度使的手中。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也很難對藩鎮(zhèn)的官吏施行除名制。

(2)安史之亂后,宦官專權(quán),朋黨之爭不斷,皇權(quán)開始旁落

唐朝初期,政治大權(quán)掌握在宰相手中。但從安史之亂爆發(fā)后,宦官逐漸成為中央大權(quán)的掌握者。這是因為自肅宗以后的皇帝,除德宗外,無不是宦官所擁立。宦官的權(quán)力甚至超過了宰相,他們作為皇帝的親信,還掌握著中央禁軍。而在外廷,士大夫們也不是鐵板一塊。整個唐朝時期,發(fā)生過數(shù)次朋黨之爭,最著名的就是“牛李黨爭”,兩黨的主要分歧在對藩鎮(zhèn)和外族的策略上,牛黨主張對外和平,李黨主張對外用武。

宦官專權(quán)以及朋黨之爭,使得皇權(quán)旁落,皇帝對官員的約束能力減弱,被除名的貴族官僚自然減少。

結(jié)后語

唐朝時期設立除名制,是對“八議”特權(quán)制的重要補充,它使得犯下惡行的貴族官僚也能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古代社會,十分看重一個人的出身,“除名為民”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統(tǒng)治者也想借助除名制實現(xiàn)鞏固皇權(quán)、整飭吏治、提示將領作戰(zhàn)能力的目的。但事與愿違,受到內(nèi)外時局變化以及統(tǒng)治者肆意施法的雙重影響,除名制真正起到的作用非常雞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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