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網(wǎng)1月2日電 一名22歲的香港男子于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示威期間,被發(fā)現(xiàn)身藏汽油彈。被告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監(jiān)一年。港媒稱,這是“修例風波”以來首次有暴徒因藏有汽油彈而被判監(jiān)。
據(jù)“東網(wǎng)”等港媒報道,兩名年齡分別為22歲及23歲的男子涉嫌于去年10月13日,在香港將軍澳示威期間身藏汽油彈,二人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日)在觀塘法院再訊,其中22歲無業(yè)被告劉某,承認當日于將軍澳尚德廣場2樓升降機外,無合法權(quán)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汽油彈,被判監(jiān)一年。
另一名被告為23歲的舞臺設計師姚某,姚另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于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襲擊尹某。
報道稱,事發(fā)日下午約4點,有暴徒設路障堵路,警方在事發(fā)地點見到被告逃跑,追截期間被告一度拋下背包及脫去上衣,最后在尚德停車場二樓被捕,警方在其背包發(fā)現(xiàn)兩支汽油彈及打火機等易燃物品,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被告自己寫信稱還押期間已深切反省,明白要以和平理性手段表達訴求,被捕后令父母擔心及影響前途,感到無力及傷心。被告的父母、朋友及校長也寫信“求情”。
不過,法官指出,被告雖初犯認罪,有反省,但本案屬嚴重罪行,汽油彈具殺傷力,被告的行為明顯是打算破壞公眾安全。法官慶幸未造成破壞及傷人事件,否則案件會轉(zhuǎn)到更高法院處理。法官認為,此案須判阻嚇性刑罰,考慮其個人背景等求情因素,已作出相應刑期扣減,最終判監(jiān)12個月。(海外網(wǎng)/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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